(2017)桂1002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韦子梁与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子梁,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1964号原告:韦子梁,男,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广西灵山县人,现住广西百色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卫新,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创,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森林·中心城。组织机构代码:91451000052704886D。法定代表人:林建国,该公司总经理。韦子梁诉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韦子梁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子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韦子梁负担。审判员 张兰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