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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唐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阳,外号“鸭子”,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建瓯市,现住建瓯市。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22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龙村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5日被建瓯市公安局瓯宁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自2014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阳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章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唐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犯罪事实1、2016年6月18日晚上,吸毒人员丁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唐阳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红包转100元给唐阳,后唐阳与张某通过微信商量购买冰毒,后唐阳用微信红包转200元给张某(另案处理),在建瓯市水西七里街水井巷鱼珠岛B幢902室唐阳家里向张某购得约0.5克左右冰毒,后丁某到唐阳家中,唐阳将一部分冰毒贩卖给丁某,另一部分冰毒两人合吸。2、2016年10月16日晚上,吸毒人员丁某打电话向被告人唐阳购买冰毒,丁某在通过建瓯市水西新华都楼下的建设银行ATM自动柜员机向唐阳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91存入了100元作为购买冰毒的钱。唐阳本人没有毒品,其之后联系张某,唐阳用微信转账150元给了张某,并抵扣张某欠他的50元债务,张某贩卖给唐阳0.5克左右的冰毒,唐阳在其家楼下将0.5克左右的冰毒给丁某,并告知丁某这是200元的冰毒,且又从该0.5克的冰毒中抠下来大约0.1克多的冰毒作为自己吸食。二、被告人唐阳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1、2016年4月份到11月18日被告人唐阳容留张某在建瓯市水西七里街水井巷鱼珠岛B幢902室的卧室内一起陆陆续续吸食由张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简称冰毒),共计十几次。2、2016年10月初,被告人唐阳两次容留张某、黄某1在建瓯市水西七里街水井巷鱼珠岛B幢902室的卧室内,一起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3、2016年6月18日的晚上,被告人唐阳容留丁某在建瓯市水西七里街水井巷鱼珠岛B幢902室的卧室内,一起吸食由唐阳向张某购买的冰毒。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唐阳在建瓯市水西七里街水井巷鱼珠岛B幢902室家中被建瓯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其苹果5S手机一部、卡号为62×××91建设银行卡一张被扣押。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阳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向他人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阳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阳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唐阳一年六个月以上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唐阳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阳与张某系同学关系、与吸毒人员丁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起至10月,被告人唐阳两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丁某,并容留丁某、张某在其住所建瓯市水西七里街水井巷鱼珠岛B幢902房的卧室内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唐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1、2016年6月18日晚上,吸毒人员丁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唐阳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红包转100元给唐阳,后唐阳与张某通过微信商量购买冰毒,后唐阳用微信红包转200元给张某(另案处理),在建瓯市水西七里街水井巷鱼珠岛B幢902室唐阳家里向张某购得约0.5克左右冰毒,后丁某到唐阳家中,唐阳将一部分冰毒贩卖给丁某,另一部分冰毒两人一起吸食。2、2016年10月16日晚上,吸毒人员丁某打电话向被告人唐阳购买冰毒,并通过建瓯市水西新华都楼下的建设银行ATM自动柜员机向唐阳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91存入了100元购毒款。唐阳联系上张某,通过微信转账150元给张某,并抵扣张某欠他的50元债务,张某贩卖给唐阳价值人民币200元约0.5克的冰毒。唐阳在其家楼下将约0.5克的冰毒交给丁某,并告知丁某这是200元的冰毒,且从0.5克的冰毒中抠下约0.1克的冰毒供自己吸食。二、被告人唐阳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2016年4月份到11月18日被告人唐阳容留张某在建瓯市水西七里街水井巷鱼珠岛B幢902室的卧室内一起吸食由张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十余次。2、2016年10月初,被告人唐阳两次容留张某、黄某1在建瓯市水西七里街水井巷鱼珠岛B幢902室的卧室内,一起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3、2016年6月18日的晚上,被告人唐阳容留丁某在建瓯市水西七里街水井巷鱼珠岛B幢902室的卧室内,一起吸食由唐阳向张某购买的冰毒。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唐阳在建瓯市水西七里街水井巷鱼珠岛B幢902室家中被建瓯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其苹果5S手机一部、卡号为62×××91建设银行卡一张。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建瓯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唐阳于2016年11月18日在家中被建瓯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入库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阳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建行卡一张。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阳自然人身份。4、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唐阳因吸食毒品被两次行政处罚。5、被告人唐阳的建设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2016年10月16日,有一笔人民币100元存款通过中山分理处的ATM机存入被告人唐阳的建行卡帐户。6、被告人唐阳手机的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唐阳叫丁某将钱存到其建行卡上;张某通过微信与唐阳聊天称要卖200元的毒品,不卖100元毒品,毒资通过微信转帐。7、微信支付凭证证实,2016年6月18日,丁某通过微信转帐100元给被告人唐阳的事实。8、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唐阳吸毒成瘾严重的事实。9、公安机关说明证实,被告人唐阳微信转账200元给张某,因转帐记录己删除,公安机关无法提取。10、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唐阳尿检呈阳性。11、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唐阳辨认出张某、丁某、黄某1;丁某、黄某1辨认出被告人唐阳。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唐阳系同学关系。其否认有贩卖毒品和去唐阳家吸毒,及2016年没有带黄某1去唐阳家吸毒的事实。1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初,其想去唐阳家住,便与张某一起去唐阳家,唐阳表示同意。之后,其与张某在唐阳家玩。期间,张某外出后又返回到唐阳的卧室,张某从口袋拿出冰毒,其与张某、唐阳三人在卧室内一起吸食毒品。次日,张某又再次提供冰毒,其与张某、唐阳三人在唐阳卧室内一起吸食毒品的事实。14、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唐阳购买冰毒两次。第一次是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其向被告人唐阳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红包转100元给唐阳。之后,唐阳电话通知其到唐阳家中,两人一起吸食冰毒。第二次是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向被告人唐阳购买冰毒并通过ATM机转了100元给唐阳的银行卡。之后,其从唐阳拿到冰毒。15、被告人唐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丁某通过电话部问其是否有冰毒,其表示帮助问下。其通过微信问张某,在得到有冰毒的信息后,告诉丁某,丁某通过微信红包转100元给其。后其用微信红包转200元给张某。之后,张某将约0.5克的冰毒送到其在建瓯市水西七里街水井巷鱼珠岛B幢902室的家里,其便通知丁某来取冰毒。丁某到其家中,其与丁某一起吸食冰毒。后丁某拿走其买的冰毒离开。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丁某打电话问其是否有冰毒。其联系张某得知有冰毒的信息后,便让丁某把钱打来。丁某通过建瓯市水西新华都楼下的建设银行ATM机将100元转入其银行帐户。之后,其用微信转账150元给张某,并抵扣张某欠他的50元债务,共计200元向张某购买冰毒。之后,张某给其一小袋的冰毒。在丁某来拿冰毒时,其告知丁某这是200元的冰毒,其从冰毒中抠下约0.1克的冰毒,余下的冰毒给丁某的事实。其供述还证实,其容留张某、黄某1、丁某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16、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即被告人唐阳居住的建瓯市水西七里街水井巷鱼珠岛B幢902室的自然状况。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阳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阳为他人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阳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阳多次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庭审时又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阳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经查,被告人唐阳在吸食人员丁某向其购买冰毒时,其积极联系贩毒人员,并购买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丁某,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被人唐阳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建设银行卡一张,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乐华人民陪审员  叶瑞玉人民陪审员  黄继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培眉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