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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维辉、王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辉,王智军,任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陈维辉,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智军,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任萍,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陈维辉与王智军、任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