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维辉、王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辉,王智军,任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陈维辉,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智军,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任萍,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陈维辉与王智军、任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