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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凌诚燃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新安铸件机械厂、吴钱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凌诚燃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安铸件机械厂,吴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4执414号申请人无锡市凌诚燃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03768-2,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周凌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惠晓亮,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新安铸件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A8063482-2,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安新湖路底。负责人吴钱伟。被执行人吴钱伟,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下落不明。无锡市凌诚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诚公司)与无锡市新安铸件机械厂(以下简称新安铸件厂)、吴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新安铸件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凌诚公司货款1211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1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新安铸件厂就本判决第一项不能清偿部分,由吴钱伟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凌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新安铸件厂、吴钱伟支付欠款122460元。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新安铸件厂、吴钱伟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吴钱伟名下无银行及公积金存款。新安铸件厂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对外投资。新安铸件厂、吴钱伟名下无车辆登记。新安铸件厂名下无房产登记。吴钱伟名下有新安花苑三区178-1701室房产,本案于2017年2月10号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该房系农村拆迁安置房,暂无法处理。本院向吴钱伟居住地居委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22460元。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要求对新安铸件厂进行审计,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91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杨翼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淼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