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孙思红与曹洪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思红,曹洪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316号原告:孙思红,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敏,系原告表侄女。被告:曹洪生,男,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孙思红与被告曹洪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孙思红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孙思红或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敏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思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思红承担。审判员 薛兴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锡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