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林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林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2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昌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林河,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驻河南省西平县。关于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林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5)驻民四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林河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林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凤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