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宗现与罗春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宗现,罗春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206号原告:梁宗现。被告:罗春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梁宗现与被告罗春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宗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住院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2、要求被告赔偿住院后的各项费用3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罗春奎驾驶其自有且投保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贵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黄九线××(半边街)时超越同向行驶的案外人白明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案外人白明辉驾驶的电动三轮将路旁的行人梁宗现撞倒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各项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告罗春奎驾驶的车辆投保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但没有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及信息不明确具体,没有明确的被告。同时原告梁宗现请求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没有明确具体金额,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梁宗现起诉不符合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宗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梁宗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