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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鸣玥、曾宪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鸣玥,曾宪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鸣玥,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SEW工业减速机天津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宪宏,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五中学教师,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虎,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鸣玥因与被上诉人曾宪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6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鸣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鸣玥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鸣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王鸣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李 权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兴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