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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李智杰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李智杰,卢春兵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民终1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巿桥东区建设东街2号欣盛家园南苑4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智杰,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卢春兵,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涿鹿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智杰、原审被告卢春兵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被上诉人李智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卢春兵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被上诉人李智杰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不合理金额118205元。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李智杰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李智杰伤残鉴定报告中未对肩关节外展、上举功能进行测量,无法确定丧失活动度,故伤残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不合理,我司申请二审对李智杰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案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判决我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请求贵院査明事实,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由贵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李智杰的诉讼代理人辩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李智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损失157119.03元;2、诉讼费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5日14时,原告乘坐卢春兵驾驶冀G×××××号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41怀来县××铁路桥南,撞到铁路限高杆,造成车辆受损,卢春兵及乘车人李智杰等多人受伤,怀来县交警大队认定卢春兵负事故全部责任。卢春兵所驾驶客车登记为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每座投保50万元座位险,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座位险赔偿限额内对李智杰的损失给予赔偿,其余损失由卢春兵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5日14时,李智杰所乘坐的卢春兵长安牌客车(车牌号冀G×××××)在怀来县××铁路桥南发生交通事故,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春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智杰先后到怀来县同济医院、怀来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肩锁关节分离、头皮裂伤,共产生医疗费9466.03元,期间到涿鹿县神农大药房买药花费500元,李智杰又花费鉴定费2000元,检查费720元,病例复印费20元。经怀来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智杰十级伤残,需休治120日,护理1个人60日,营养期60日。另查明卢春兵所驾驶的客车以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每座50万元的座位险。卢春兵为李智杰就医时垫付医药费5000元。李智杰女儿李嘉然现年3岁。一审法院认为,李智杰乘坐卢春兵的客车受伤,卢春兵有责任赔偿李智杰的经济损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额内理赔。李智杰外出买药不符合程序,交通费部分不符合规定,所主张的眼镜损失没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赔付李智杰医疗费9466.03元、复印费20元、鉴定费2000元、检查费720元、营养费60天X30元=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天X30元=1830元、护理费60天X100元=6000元、误工费4个月X4570元=1828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52859元X20年X10%=105718元、被抚养女儿生活费15年X9023元X10%+2二6767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155801.03元。李智杰返还卢春兵垫付医药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驳回李智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1元,由卢春兵承担。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要求对鉴定机构作出李智杰评残等级重新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怀来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是专门从事医学鉴定机构,该机构针对李智杰的肩关节受损情况进行测量,确定丧失活动度,作出怀来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李智杰伤残鉴定评定为十级,该意见书真实、可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上诉期间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医学鉴定意见不真实、不可信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依据该意见书,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