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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阿琴、董祖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阿琴,董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阿琴,女,1954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董祖元,男,1950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申请执行人陈阿琴与被执行人董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的(2010)湖安商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阿琴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祖元支付案件款58625元(含诉讼费62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阿琴尚有债权58625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董祖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高峻审 判 员  孙发国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桂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