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谭良国诉何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良国,何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139号原告:谭良国,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宾,苏仙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小勇,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谭良国与被告何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原告谭良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良国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