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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谭良国诉何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良国,何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139号原告:谭良国,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宾,苏仙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小勇,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谭良国与被告何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原告谭良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良国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