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屈家莹与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渭南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问根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家莹,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渭南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问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屈家莹,女,1987年12月23日,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澄城县。法定代表人:问根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渭南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璇。被执行人:问根平,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澄城县。本院执行屈家莹与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渭南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问根平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督1号支付令一案,执行标的为4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3元、执行费5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渭南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渭南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期限为3年。二、被执行人渭南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应在该房产被查封后的一月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对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