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继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96号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熊继凤,女,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继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继凤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繁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