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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连春、李贵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春,李贵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刘连春,女,193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李贵芬,女,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淑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贵芬银行存款5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