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连春、李贵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春,李贵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刘连春,女,193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李贵芬,女,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淑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贵芬银行存款5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