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林丽与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丽,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5807678E。法定代表人:何银民。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路西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7000042992。法定代表人:何俊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德阳仲裁委员会(2014)德仲字第442号裁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阳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