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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郑争与皇甫江淮、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争,皇甫江淮,杨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478号之一原告:郑争,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皇甫江淮,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杨柳,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现住博爱县。原告郑争诉被告皇甫江淮、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争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郑争负担。审 判 长  刘晓晓人民陪审员  张空军人民陪审员  秦金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