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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应新占、应大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新占,应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应新占,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应大庆,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新占与被执行人应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7)浙0784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应大庆的存款372913.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