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吉成、薛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吉成,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255号申请执行人:赵吉成,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薛花,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吉成与被执行人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吉成与被申请人薛花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6执字第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宋绍忠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相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