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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章壮贵与被告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壮贵,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804号原告:章壮贵,男,1958年8月20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斌,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江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倪建伟,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玥红,女,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系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壮贵与被告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壮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1元,减半收取900.50元,由原告章壮贵负担。审判员  高传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