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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范志勇申请执行赵红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志勇,赵红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执26号申请执行人:范志勇委托代理人:郭文萍,系原告范志勇之妻。被执行人:赵红义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内0927执226号申请执行人范志勇和被执行人赵红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长期不能执结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0927民初600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马维礼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