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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素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020号之一原告: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二期赤锡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景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明,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芝,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原告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9元,邮寄送达60元,计629元(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黎俊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昕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