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8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吕会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会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吕会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2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系陕C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负责人:李红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会军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将执行标的34226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吕会军。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辉审判员  杨定强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陇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