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0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启红与蒋德富田勇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启红,丰都县光唯养殖专业合作社,蒋德富,田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849号原告:汪启红,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娟,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光唯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暨龙镇兴龙村11组。法定代表人:秦张恒。被告:蒋德富,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田勇,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启红与被告丰都县光唯养殖专业合作社、田勇、蒋德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启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启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启红负担。审判员 任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