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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139张林法与袁文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法,袁文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139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法,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海���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袁文冲,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申请执行人张林法与被执行人袁文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了(2016)苏0684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张林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16)苏0684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林法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波审判员 王锦成审判员 董景松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法律的民事判决书、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