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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肖斌华、刘风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斌华,刘风强,罗根平,罗海峰,宁俊,朱文华,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斌华,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风强,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上列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根平,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海峰,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俊,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华,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平,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枫塘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松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肖斌华、刘风强因与被上诉人罗根平、罗海峰、宁俊、朱文华、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斌华、刘风强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斌华、刘风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斌华、刘风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肖斌华、刘风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肖永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