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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熊世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熊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东段128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450-X。负责人:吴强,行长。被执行人:熊世兵,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熊世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熊世兵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世兵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借款本金196411.38元,利息9376.06元、滞纳金6695.10元,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0元,公告费3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08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款项及执行费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熊世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世兵(2017)渝0118执2153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怀武审判员  夏 全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