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与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3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经济开发区同心路1号投资服务中心3楼。法定代表人:付胜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铀林,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安仁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戴公庙村。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丰,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1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现上诉人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予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晴审 判 员 王红兰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