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苏伟与沙丽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伟,郎先峰,沙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62号原告:苏伟,男,回族,生于1973年9月20日,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墓地西路上沙河北一巷15号2栋111号。被告:郎先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电话:1337979****。被告:沙丽,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高家湖村民,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高家湖七巷131号附1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光明路100号金碧华府A座23-26层。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康乐,男,汉族,1984年12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19号汇嘉园南区29号楼6单元4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伟与被告沙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古来木拜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玛依 努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