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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姜桂德与李祝名、张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德,李祝名,张淑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628号原告:姜桂德,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李祝名,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张淑芹,女,47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姜桂德与被告李祝名、张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姜桂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桂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桂德负担。审 判 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涛书 记 员 谭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