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0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方奇与王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方奇,王剑鹏,马方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民初10286号原告马方奇,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王剑鹏,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第三人马方园,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马方奇诉被告王剑鹏及第三人马方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雍维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被告王剑鹏和原债权人马方园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马方园与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8月23日及8月28日共签订3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分别为1000元、4000元及1000元合计6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均为39天,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划付至被告的支付账户,被告、原债权人及人人行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2017年2月5日,马方园将被告欠其6000元债权转移给原告,并电话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被告表示同意债权转让。被告于借款到期后未足额还本付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剑鹏及第三人马方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借贷宝”平台,该平台为用户提供投、融资信息发布及交易撮合服务,第三人马方园和被告均为该平台的注册用户。第三人马方园和被告通过“借贷宝”平台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2016年8月23日及2016年8月28日签订了三份《借出协议》,内容主要为第三人马方园分别出借1000元、4000元及1000元合计6000元给被告,对应的借款期限分别为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26日、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10月1日,2016年8月28日至2016年10月6日,利率均为年利率24%,还款方式均为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第三人马方园通过借贷宝平台的方式,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告支付了1000元,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告支付了4000元,于2016年8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1000元,合计6000元。2017年2月5日,第三人马方园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马方园将其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提交光盘(通话录音)拟证明其已经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原告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故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本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出协议》三份、《补充协议》、《债权转让协议》、转账记录、光盘(通话录音),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王剑鹏及第三人马方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采信。从原告提交的《借出协议》以及案涉借款的支付情况可见案涉借款系第三人马方园出借给被告。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及通话录音,涉案的债权已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原告是涉案借款的债权人。涉案借款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王剑鹏应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元,被告未就其还款情况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马方奇归还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剑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雍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杨婷婷书 记 员 尹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