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成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882号起诉人:吴成安,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2017年7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吴成安的起诉状。起诉人吴成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起诉人吴成安与被起诉人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定房协议有效;依法判决被起诉人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新都城定房协议》约定面积履行给付房产的义务;请求依法判决被起诉人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吴成安违约金40799元。事实和理由:经起诉人吴成安与被起诉人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起诉人吴成安以每平方米2648元的价格购买了被起诉人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承建的位于安阳市人民大道与××处××新都.现代城××小区××楼××单元××西××136.35平方米住房一套,起诉人吴成安与被起诉人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签订了《新都城定房协议》,并且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共同到房产所在地进行了住房的确认。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吴成安将房款361055元一次性给了被起诉人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起诉人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购房总金额给起诉人吴成安出具了收到房款的收款收据。协议第五条约定被起诉人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给起诉人吴成安交付配套设施健全的房产,可被起诉人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将配套设施健全的房产交付给起诉人吴成安。其违约行为已经给起诉人吴成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综上,被起诉人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给起诉人吴成安交房,其行为已严重违约,根据法律规定起诉人吴成安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市贞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被起诉人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安阳市贞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起诉人吴成安与被起诉人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涉及非法集资需要刑事案件予以甄别,故对于起诉人吴成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成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晓军审判员 郭振平审判员 梁克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仝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