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汤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8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南君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汤忠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汤忠科,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小溪路东区。申请执行人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汤忠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宜中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由樟树市人民法院执行。樟树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