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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6886杜彦军与韩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彦军,韩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886号原告:杜彦军,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杨志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春,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该公司员工。原告杜彦军与被告韩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杜彦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彦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杜彦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勤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