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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行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左连明与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行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左连明。上诉人左连明因诉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不履行职责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行初1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检���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非行政机关,不能因其履行职责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不是行政行为,而属刑事诉讼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调整。经与起诉人左连明谈话并释明法律规定,其仍坚持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左连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上诉人左连明上诉称,淮安市检察院对上诉人提请复议的事项未作出任何决定或答复,作为复议机关拒不履行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职责,其不作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上诉人左连明诉求系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上诉人左连明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慧鸣审判员  孙 彤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宛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