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晁成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成艳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5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晁成艳,女,1965年2月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文盲,农民,住新沂市。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决��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成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成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晁成艳在新沂市新店镇自家后面园地内种植大量毒品原植物。2017年5月2日新沂市公安局新店派出所民警发现该片毒品原植物,现场铲除并扣押。经清点,被告人晁成艳种植罂粟965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晁成艳种植的原植物系罂粟(又名鸦片花)。被告人晁成艳于2017年5月2日经新沂市公安局新店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晁成艳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证人朱某的证言,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材料鉴定报告,搜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晁成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成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晁成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晁成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经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晁成艳符合适应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管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晁成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新沂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罂粟965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郁秀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