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丁庆华与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胡现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庆华,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胡现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298号原告:丁庆华,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康复路西段南侧,企业信用代码:9141140079194113XU。法定代表人:胡宽玉,职务:董事长。被告:胡现营,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原告丁庆华与被告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胡现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丁庆华承担。审判员 王鸿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昌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