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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丁庆华与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胡现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庆华,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胡现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298号原告:丁庆华,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康复路西段南侧,企业信用代码:9141140079194113XU。法定代表人:胡宽玉,职务:董事长。被告:胡现营,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原告丁庆华与被告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胡现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丁庆华承担。审判员  王鸿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昌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