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2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泌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泌阳县某某液化气���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泌阳县某某液化气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223号之二原告:泌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人民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赵某,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男,194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泌阳县某某液化气站,住所地泌阳县某镇某村委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某,河南北纬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司与被告泌阳县某某液化气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泌阳县某某液化气站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泌阳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的泌国用(2013)第2013240号土地使用证,本案必须以该行政诉讼的审判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新科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云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