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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2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泌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泌阳县某某液化气���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泌阳县某某液化气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223号之二原告:泌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人民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赵某,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男,194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泌阳县某某液化气站,住所地泌阳县某镇某村委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某,河南北纬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司与被告泌阳县某某液化气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泌阳县某某液化气站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泌阳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的泌国用(2013)第2013240号土地使用证,本案必须以该行政诉讼的审判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新科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云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