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835号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1幢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6809228092。法定代表人童惠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锡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倪侃,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倪侃已将所欠物业费交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笑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