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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与杨永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杨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塘街144号。负责人赵国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安琴,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永志,男,1988年5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8805130939,佤族,临沧市永德县人,居民,住临沧市永德县勐板乡新边田村新边田组。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与杨永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杨永志经本院多次通知,也未到本院处理案件有关事宜。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云S908**号长城牌汽车本院已进行登记查封,但未能查找到车辆下落。经查,被执行人在临沧市永德县人民法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中,其本人被永德县人民法院采取过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杨永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报公安机关进行布控。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偿还义务20533.46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08元。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权利未能受偿,执行费未交纳。本院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