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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曾祥涛与天津市沅东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涛,天津市沅东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216号原告:曾祥涛,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沅东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运河家园底商。法定代表人:马全满,职务总经理。原告曾祥涛与被告天津市沅东供热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曾祥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祥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祥涛负担。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庆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