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姚明友、赵世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明友,赵世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民终1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明友,男,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崔松林,河南金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世英,女,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吴文豹,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明友因与上诉人赵世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8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明友的委托代理人崔松林,上诉人赵世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文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明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承担30%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事发是被上诉人首先出手将上诉人70多岁的老母亲打伤,上诉人才和被上诉人发生撕打行为。因此原审认定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才引发纠纷与事实不符。原审责任划分错误。本案的发生并不是上诉人原因导致,对方对事件的升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原审责任划分不当。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存在挂床的情况,故意扩大损失。在当地镇医院治疗即可,却到息县人民医院作不必要的检查,扩大了损失。赵世英上诉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赔偿标准及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误工费应当按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审按79.04元每天计算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营养费应当有50元每天;住院伙食补助应当以100元每天;交通费应当以50元每天计算。护理费一审未能计入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赔偿比例划分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姚明友答辩称,一审判决金额、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责任比例划分姚明友应当承担30%为宜,原审判决承担70%有失公平。赵世英答辩称,答辩人没有与姚明友的母亲发生过撕打,事发责任在对方。二审期间,姚明友提供息县公安局杨店派出所对文学英、刘新江、董建明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对方殴打文学英的事普;另提供文学英的损伤程度鉴定书。赵世英认为没有对文学英有殴打行为,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同村村民间因小事发生厮打并致伤,原审认定双方均有过错是正确的。上诉人赵世英认为其本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原审依据事件本身和伤情治疗情况所确定的具体赔偿标准和数额是恰当的。上诉人赵世英认为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过低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护理费原审处理也是恰当的。姚明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世英住院存在挂床而扩大了损失,该上诉意见本院也不予采纳。原审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姚明友、赵世英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姚明友、赵世英各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左立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玉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