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麻某某申冯某甲、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某某,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98号申请执行人麻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冯某甲,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冯某乙,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甲、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麻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