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麻某某申冯某甲、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某某,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98号申请执行人麻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冯某甲,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冯某乙,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甲、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麻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