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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陆勇与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勇,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199号原告:陆勇,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勇与被告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晓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陆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