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行审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骆金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骆金旺,翁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6行审98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金山大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00037875-9。法定代表人张鹏飞,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春生,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长。委托代理人韩健,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员。被执行人骆金旺,男,1983年12月15日生,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执行人翁银香,女,1982年9月6日生,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抚卫计[2017]041号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骆金旺、翁银香:“征收社会抚养费伍万玖仟伍佰伍拾元整、并从2017年1月21日起每月加收欠款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骆金旺、翁银香二人于2005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2月8日生下长女骆怡凝,于2013年5月18日生下次女骆怡萌,于2016年7月2日生下三胎骆怡静,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抚卫计(2016)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骆金旺、翁银香征收社会抚养费59550.00元。限当事人在征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所征费款一次性缴至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款金额2‰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当事人户籍和婚姻状况材料复印件,抚宁区统计局证明,调查处理意见,告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现场光盘一张。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抚卫计(2016)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催告程序,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前履行了催告程序,对其抚卫计[2017]041号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事项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抚卫计(2016)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池会斌审判员 崔 征审判员 丁大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