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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特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铜陵国仁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国仁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特149号申请人:铜陵国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0817603B。法定代表人:刘盛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必林,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邦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广德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横山南路(华东大酒店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57394920。法定代表人:陈章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保,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铜陵国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仁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广德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豪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国仁公司申请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合肥仲裁委员会(2016)合仲字第0504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双方当事人之间无选择合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合肥仲裁委员会无权审理本案。徽豪公司辩称:国仁公司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申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35.1条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由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之前,徽毫公司曾就本案纠纷向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在(2016)皖0711民初29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双方选定的争议解决机构为合肥仲裁委员会,并据此驳回了徽毫公司起诉。在此情况下,徽毫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了本案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是根据双方约定,不存在违法受理和裁决的行为。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17日,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合仲字第0504号裁决:国仁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徽毫公司返还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日起算至款清日止)。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31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35.1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31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35.1条是双方的仲裁协议,合肥仲裁委员会是合肥市唯一的经济纠纷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约定指向明确,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相关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国仁公司据此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铜陵国仁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铜陵国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程亚娟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