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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催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漕桥辉盛石材经营部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漕桥辉盛石材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催88号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漕桥辉盛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武进区雪堰镇漕桥江南石材市场。经营者姓名:曾辉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娟,江苏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漕桥辉盛石材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漕桥辉盛石材经营部已于2017年7月18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漕桥辉盛石材经营部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钱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