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催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漕桥辉盛石材经营部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漕桥辉盛石材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催88号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漕桥辉盛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武进区雪堰镇漕桥江南石材市场。经营者姓名:曾辉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娟,江苏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漕桥辉盛石材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漕桥辉盛石材经营部已于2017年7月18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漕桥辉盛石材经营部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钱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