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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尹进军与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进军,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8859号原告:尹进军。被告: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凯,该公司员工。原告尹进军与被告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进军,被告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代理人刘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进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4655.77元。事实与理由:自2015年12月下半月至2016年7月3日一直拖欠工资不给,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欠款事实存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司机工作,2016年3月21日原告离职。被告为其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拖欠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工资。后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2月的工资,尚欠4655.77元工资未支付。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4655.77元,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尹进军拖欠工资4655.7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九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