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新江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257号罪犯李新江,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07年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阿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新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8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该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新刑减字第03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新江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4月29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阿中刑减字第35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新江的刑罚减去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10月30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阿中刑减字第8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新江的刑罚减去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和罚金2000元不变。余刑二0二七年三月十三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李新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李新江在服刑中的表现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江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李新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1月20日、2014年8月4日、2015年1月30日、2016年1月20日、2017年1月20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5次;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5年1月23日、2015年7月7日、2015年11月27日、2016年6月18日、2016年9月11日获季度表扬共8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二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新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江准予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和罚金2000元不变(余刑二0二七年一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