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7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万杰与陈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万杰,陈西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220号原告:宋万杰,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晓静,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西华,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万杰与被告陈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万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