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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7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万杰与陈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万杰,陈西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220号原告:宋万杰,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晓静,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西华,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万杰与被告陈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万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