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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保印与王清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印,王清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688号原告杨保印,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清安,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阳市东工路与德隆街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段建斌,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保印与被告王清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保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保印负担。审判员  焦保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淑兰 微信公众号“”